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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北市殯葬管理處所屬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要點部分條文修正

發布日期:2013/1/30

臺北市殯葬管理處所屬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文

(本要點修正條文自102年3月15日實施)

二一、訂租禮堂後如因故需變更禮堂等級、使用時間或退租者,由原申請人於上班時間內親至服務中心辦理變更、退租手續。

二六、申請火葬許可證及火化爐時段,應由申請人檢具死亡證明書、身分明文件及影本等辦理。遺體火化時,經火葬場工作人員核對火葬許可證及登記火化時段無誤後,始可進爐火化。

四五、訂租禮堂、遺體火化爐時段後,自訂租日起算,三日內辦理變更禮堂等級、禮堂或火化爐使用時段或退租者,原繳納設施使用費全額退還,逾三日辦理者,退還原繳納設施使用費二分之一。但自使用日前三日內辦理變更或退租者,原繳納設施使用費不予退還。
 
四六、(刪除)

點閱: 465 資料更新: 2013-04-18 15:44 資料檢視: 2013-04-18 15:44 資料維護: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