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頁/最新消息

臺北市殯葬管理處-二殯各級禮廳治喪物品暫置說明

發布日期:2019/9/17

臺北市殯葬管理處-二殯各級禮廳治喪物品暫置說明
一、交換場物品(含推車)暫放:

(一)分別於1樓(至真三廳旁近貨梯廊道側,以標線區別)、2樓(至善四廳旁近貨梯廊道側,以標線區別)、3樓(至美四廳旁近貨梯廊道側,以標線區別)及各禮廳間天井處規劃暫放區。
(二)僅供當日場次使用之物品暫放,為維護各禮廳走道暢通及場域莊嚴,此類物品不得置於禮廳周圍。各禮廳間天井處僅可於告別式結束(發引火化)前10分鐘暫放交換場物品,逾使用時間不得暫放。
(三)當日放置未於下午8時前攜離之物品(含推車),視同廢棄物,由第二殯儀館清除。
(四)該區域為公共使用空間,個人或公司不得先予佔用。
(五)佈置禮廳之推車請標示業者名稱、連絡電話並包覆防撞物件,尺寸不得大於260cm(長)x90cm (寬)x170cm(高)。
(六)佈置禮廳之推車,請於使用當日自行攜至第二殯儀館內使用,使用完畢後,須於當日下午8時前攜離第二殯儀館,禁止留置館內。

二、違反本規定者,依臺北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第8條第2項及第24條規定裁罰。

三、本公告於108年9月21日起實施。
臺北市殯葬管理處  敬啟